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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競爭普法宣傳行動·第二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24-09-10 訥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A-A+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我國現行的經濟法之一,是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chuàng)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830日通過,自200881日起施行。 

20226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81日起施行。

一、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一條規(guī)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平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

1.維護消費者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爭機制,遏制壟斷行為,使市場始終保持有競爭的狀態(tài),在競爭的作用下,迫使經營者以最低的成本生產最高質量的商品,并使消費者能以最低的價格購買到這些商品。因此,提高消費者福利,維護消費者整體利益,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重要目標。

2.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斗磯艛喾ā窂闹袊鴮嶋H出發(fā),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立法目標之一,在具體規(guī)定上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法律、法律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根據上述規(guī)定,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兩類行為:1.經營者的經濟性壟斷行為,2.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壟斷行為包括哪些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指的壟斷行為包括三種行為: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除《反壟斷法》另有規(guī)定外,禁止上述三種行為。

四、什么是壟斷協議?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相互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包括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的協議行為: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一般不具有競爭關系)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協議。

五、什么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市場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六種行為: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4.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六、什么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集中,主要是指一個經營者通過特定的行為取得對另一個經營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權。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獲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七、什么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通過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正當經營、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等手段,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六種行為:

1.強制交易。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明確要求、暗示或者拒絕、拖延行政許可以及重復檢查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

2.地區(qū)封鎖。一是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二是對外地商品執(zhí)行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三是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或者對外地商品實施行政許可時采取不同的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等,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四是設置關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往外地市場;五是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fā)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一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達成、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或者強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或者強制經營者實施違法經營者集中等。二是經營者不得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強制、指定、授權等為由,從事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一是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的行為,其具體形式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二是營者以依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發(fā)布的行政規(guī)定為由實施壟斷行為,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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